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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878285号“吾爱零”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39:25第63878285号“吾爱零”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928号
异议人:安徽溜溜果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国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吾爱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支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溜溜果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吾爱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3878285号“吾爱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吾爱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黄油;奶油(奶制品);奶;牛奶制品;搅打过的奶油;蛋白质牛奶;食品用果冻;水晶冻”。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56026号“吾爱MY LOVE及图”、第6811747号“吾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话梅;果冻;葡萄干”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食品用果冻;水晶冻”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吾爱”,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878285号“吾爱零”商标在“食品用果冻;水晶冻”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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