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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953382号“汾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36:22第62953382号“汾泉”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2945号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鼎智尚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汾阳市玛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金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汾阳市玛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2953382号“汾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汾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果汁;水(饮料);矿泉水(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445447号“汾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水(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953382号“汾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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