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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53033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36:12第65530338号“图形”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426号
异议人:陈秦松
委托代理人:温州名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莱瑞皮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陈秦松对被异议人广州市莱瑞皮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5530338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动物皮;背包;书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012491号“G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人造革;旅行箱;伞”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图形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复制、抄袭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53033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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