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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998518号“JMC”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35:58第63998518号“JMC”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7746号
异议人: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中慧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海之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海之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3998518号“JM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MC”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混凝土搅拌机(机器);机器铲”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110304号“JMC及图”商标、第7133049号和第1382420号“JMC”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内燃机点火装置;马达和引擎起动器”等、第12类“汽车/电车及其零部件(不含轮胎)”。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在先注册使用在第12类“汽车”商品上的第535671号“JMC”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JMC”商标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JMC”商标的摹仿,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998518号“JMC”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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