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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191421号“LAZYTIGE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35:51第64191421号“LAZYTIGER”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7759号
异议人:泰格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合众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尹金斌
异议人泰格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尹金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4191421号“LAZYTIG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AZYTIGE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磨刀轮(机器部件);刀具(机器部件);圆锯片(机器零件);锯台(机器部件);电动剪刀;电焊机;泵(机器);机器轴;升降机(运送滑雪者上坡的装置除外);洗衣机”。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997050号“TIGER FIERCE TIGER及图”商标、第9021321号“TIGER”商标、第788593号和第8128069号“FIERCE TIGER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洗衣机;电梯(升降机)”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TIGER”,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异议人引证商标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191421号“LAZYTIGE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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