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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324322号“茅王醇”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35:34第63324322号“茅王醇”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339号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聚缘富硒甜柿种植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聚缘富硒甜柿种植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7期《商标公告》第63324322号“茅王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茅王醇”,指定使用于第16类“瓶用纸制或纸板制包装物;文具;小册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416632号“茅”、第9416652号“王茅”、第8512424号“茅台王子”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印刷出版物;平版印刷工艺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324322号“茅王醇”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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