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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463210号“CELYSPR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34:44第62463210号“CELYSPRO”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1785号
异议人:英特密澳大利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坚诚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广裕纺织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英特密澳大利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广裕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7期《商标公告》第62463210号“CELYSPR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ELYSPR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2类“帐篷;绳索;塑料打包带;伪装罩;帆;船帆用帆布;包装用纺织品袋(信封、小袋);集装袋;羽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020456号“CELYS”、第46015097号“赛丽丝”、第46019647号“CELYS”、第46034730号“赛丽丝”、第57865544号“CELYS”、第57901264号“CELY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2类“纤维纺织原料;纺织纤维”、第23类“纱;棉线和棉纱”、第24类“布;桌布(非纸制)”、第25类“服装;帽”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CELYS”商标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但是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将该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帐篷;绳索;伪装罩;帆;包装用纺织品袋(信封、小袋);羽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在先使用,故对此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463210号“CELYSPR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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