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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591631号“思普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34:38第64591631号“思普康”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4621号
异议人:北京奥特思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禾苗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奥特思普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禾苗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第64591631号“思普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思普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人脸识别设备;智能手表(数据处理);作为医疗设备的可下载软件(SaMD)”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604263号“奥特思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测量器械和仪器;处理信息、数据、声音和图像用中央处理器;高压防爆配电装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591631号“思普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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