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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382186号“金沙鲜港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32:11第61382186号“金沙鲜港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6474号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通市通州区进鲜港水芹专业技术协会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通市通州区进鲜港水芹专业技术协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4期《商标公告》第61382186号“金沙鲜港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沙鲜港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1类“植物;谷(谷类);玉米”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516102号“金沙回沙”、第54023599号“JINSHAHUISHA”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1类“树木;燕麦;啤酒花果穗”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第124667号“金沙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相关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其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382186号“金沙鲜港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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