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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295677号“猛士•探戈”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31:59第62295677号“猛士•探戈”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2959号
异议人: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兴(湖北)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兴(湖北)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2295677号“猛士•探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猛士·探戈”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工商管理辅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614325号“猛士”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计算机文档管理;会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4076798号“猛士”商标,第26291505号“东风猛士”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异议人未提供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295677号“猛士•探戈”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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