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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384182号“猫贝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31:53第64384182号“猫贝乐”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2698号
异议人:广州优象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田米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优象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田米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4384182号“猫贝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猫贝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阅读灯;电热杯;冰箱;USB供电的加热杯垫;电风扇;加热装置;供暖装置;蒸脸器;消毒器;热水袋”。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宣传海报、合作协议、网站截图、品牌授权书等证据资料不足以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我国领域内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已达到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384182号“猫贝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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