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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034788号“盖美素”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29:10第64034788号“盖美素”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2783号
异议人: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好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好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4034788号“盖美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盖美素”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钾;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园艺化学品;海藻(肥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065311号“美素MAYSU”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氨;碱土金属;酸”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美素”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034788号“盖美素”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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