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4606847号“SCHENDE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28:20第64606847号“SCHENDER”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333号
异议人一:因温特奥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昊云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因温特奥股份公司、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昊云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4606847号“SCHEND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CHENDER”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建筑咨询;安装门窗;家具保养”等。 异议人因温特奥股份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379083号“VOLKSLIFT SCHINDLER”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电梯安装和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室内装潢”等。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65628号“SCHINDLER”、第882861号“SCHINDLER 3300”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有关公共设施、楼房的关闭装置和进入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修理;有关电梯和货梯,以及其它垂直、水平和倾斜运输装置的安装、维护、修理和模型设计”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英文部分“SCHINDLER”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咨询;安装门窗;厨房设备安装;室内装潢”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异议人及其子公司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异议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55393号“施耐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计算机硬件安装、维修和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与维修”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15395号“SCHNEIDER ELECTRIC”、第715396号“SCHNEIDER ELECTRIC及图”、第586714号“GROUPE SCHNEIDER及图”,在先注册的第3355394号“SCHNEIDER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房屋建筑;取暖设备;修鞋”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主要认读部分“SCHNEIDER”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安装门窗;室内装潢;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运载工具故障修理服务;轮胎养护服务;家具保养;厨房设备安装;干洗;室内装潢的消毒”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断路器;开关;接触器”商品上的“SCHNEIDER ELECTRIC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知名商标的抄袭、摹仿,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服务“建筑咨询”上容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606847号“SCHENDE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