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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325768号“绿岭疆山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28:10第64325768号“绿岭疆山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414号
异议人:河北绿岭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挚诚悦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培豪
异议人河北绿岭果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培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4325768号“绿岭疆山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绿岭疆山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加工过的海鲜;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蛋;奶酪;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05127号、第5995691号“绿岭及图”、第16394085号“绿岭”、第15290620号“绿岭头道”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非活);水果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蛋;牛奶;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文字“绿岭疆山”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绿岭”,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325768号“绿岭疆山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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