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4887641号“中油邦”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26:28第64887641号“中油邦”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2922号
异议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东莞市洛利奇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洛利奇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5期《商标公告》第64887641号“中油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油邦”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软件更新服务;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7447367号“中油”、第4965778号“中国石油”、第33966916号“中油工程”、第63857261号“中油”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恢复计算机数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中国石油”常被简称为“中油”,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中油”,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服务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部分商品上与异议人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7类“车辆加油站、车辆加润滑油、车辆服务站”服务上的“中国石油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且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具有知名度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887641号“中油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