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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218055号“馋者荣耀”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25:58第64218055号“馋者荣耀”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001号
异议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欣娅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卓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欣娅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4218055号“馋者荣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馋者荣耀”指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糕点;谷类制品;食用淀粉;冰淇淋;调味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3991477号“荣耀”、在先注册的第41896898号“荣耀”、第61864746号“荣耀亲选”等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面包;谷类制品;食用淀粉;食用冰;调味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馋者荣耀”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荣耀”,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218055号“馋者荣耀”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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