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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453446号“CELYSPR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25:39第62453446号“CELYSPRO”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1540号
异议人:英特密澳大利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坚诚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广裕纺织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英特密澳大利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广裕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9期《商标公告》第62453446号“CELYSPR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ELYSPR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童装;背心;女用背心;平脚短裤;内衣;睡袍;海滨浴场用衣;睡衣裤;睡衣;袜”。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020456号“CELYS”、第46015097号“赛丽丝”、第46019647号“CELYS”、第46034730号“赛丽丝”、第57865544号“CELY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2类“纤维纺织原料;纺织纤维”、第23类“纱;棉线和棉纱”、第24类“布;桌布(非纸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901264号“CELY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袜;内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引证商标“CELYS”,含义区分不明显,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CELYS”商标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但是《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保护对象分别是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鉴于异议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已加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上述条款予以审查。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453446号“CELYSPR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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