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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469587号“CELYSAIR”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25:25第62469587号“CELYSAIR”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1619号
异议人:英特密澳大利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坚诚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广裕纺织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英特密澳大利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广裕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1期《商标公告》第62469587号“CELYSAI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ELYSAI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2类“帐篷;绳索;塑料打包带;伪装罩;帆;船帆用帆布;包装用纺织品袋(信封、小袋);集装袋;羽绒;羊毛”。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019647号“CELYS”、第46034730号“赛丽丝”、第57865544号“CELYS”、第57901264号“CELY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3类“纱;棉线和棉纱”、第24类“布;桌布(非纸制)”、第25类“服装;帽”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015097号“赛丽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2类“纤维纺织原料;纺织纤维”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020456号“CELY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2类“纤维纺织原料;纺织纤维”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引证商标“CELYS”,双方商标含义区分不明显,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羊毛”商品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接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CELYS”商标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但是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将该商标使用在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帐篷;绳索;伪装罩;帆;包装用纺织品袋(信封、小袋);羽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故对此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469587号“CELYSAIR”商标在“羊毛”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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