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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999685号“A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24:04第63999685号“AE”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710号
异议人:特许零售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常熟市东南街道来和苏服饰商行
异议人特许零售公司对被异议人常熟市东南街道来和苏服饰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3999685号“A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E”,指定使用于第25类“睡眠用眼罩”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32152号“AMERICAN EAGLE”、第3637793号“AE.COM”、第3637794号“AE FAVORITES”、第6913652号“AE及图”、第909418号“AEO”、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26640号“JUUIOR AE及图”、第1496599号“A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男女服装;男式和女式鞋;内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059399号“AE 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大衣;睡眠用眼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999685号“A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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