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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344283号“SOPHEL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23:57第64344283号“SOPHEL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705号
异议人:瑞安市亨利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瑞安市圣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异议人瑞安市亨利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瑞安市圣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4344283号“SOPHE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OPHEL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类“工业用蜡”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025946号“索菲尔SOPHEL及图”、第21004940号“索菲尔SOPHELSOPHEL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机油滤清器(引擎部件);空气滤清器(引擎部件);柴油滤清器(引擎部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其行为难属巧合,且被异议人对上述事实及其商标创意未能予以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344283号“SOPHEL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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