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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524503号“恺岚朵”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22:44第64524503号“恺岚朵”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3925号
异议人:广州恺岚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玲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明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恺岚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4524503号“恺岚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恺岚朵”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会计;人事管理咨询;广告;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研究;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991461号“恺岚朵”商标、第41432640号“恺岚朵 耀年轻·秀发不再发如雪 KAILANDUO”商标、第41423612号“恺岚朵 耀年轻·我们不一样 KAILANDUO”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寻找赞助”。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及服务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异议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我局核实,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已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文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诗雨蔻SHIYUKOU”、“青丝炫”、“米兰炫”等,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抄袭、复制他人在先商标之恶意,违背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申请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524503号“恺岚朵”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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