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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802085号“百亿雪花”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21:48第63802085号“百亿雪花”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334号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哈尔滨市佰益米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哈尔滨市佰益米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802085号“百亿雪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百亿雪花”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50022号、第3628283号、第15213934号“雪花”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茶饮料”、第32类“啤酒;姜汁淡啤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商品原料、生产加工方式等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542804号“雪花醴”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啤酒醋;葡萄酒醋”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啤酒”商品上的“雪花”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属不同行业,关联度较低,并存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802085号“百亿雪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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