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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531138号“永康皇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21:42第63531138号“永康皇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345号
异议人:广东皇派定制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香龙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皇派定制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香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63531138号“永康皇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永康皇派”,指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锁(非电);保险柜;金属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53259号、第62444918号“皇派”、第53676466号“何氏皇派”、第19919032号“皇派欧哲HUANGPAIOUZH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支架;金属管道配件;金属简易小浴室”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皇派”,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531138号“永康皇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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