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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430032号“女儿缘”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19:23第64430032号“女儿缘”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403号
异议人:绍兴女儿红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海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新
异议人绍兴女儿红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4430032号“女儿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女儿缘”指定使用于第30类“米”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2668号“女儿红”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饮料酒”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3类“饮料酒”商品上的“女儿红”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430032号“女儿缘”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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