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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153441号“抖享星耀”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19:16第65153441号“抖享星耀”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1474号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宿泽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宿泽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5153441号“抖享星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享星耀”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无线电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430281号“抖及图”、第47429404号“抖享付”,第47416145号“抖享付”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9类“电子记事器”、第36类“保险经纪”、第42类“技术研究”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7433883号“抖音DOU ”、在先注册的第28979591号“抖”、第29412391号“抖星”、第21879936号“抖音”、第47706989号“抖音DOUYIN”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其“抖音”商标予以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关于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并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的主张缺乏依据。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153441号“抖享星耀”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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