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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404487号“优仙补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19:04第65404487号“优仙补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761号
异议人: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黑龙江省世一百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中龙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黑龙江省世一百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5404487号“优仙补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优仙补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养老院;托儿所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71188号“同仁堂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中药”。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药品”商品上的“同仁堂及图”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外观上差别细微,已构成对异议人上述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同仁堂及图”美术作品的在先著作权。异议人所称的“同仁堂及图”美术作品具有一定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异议人提供的所获荣誉证明扫描件,“同仁堂及图”系列商标注册证明材料扫描件,首都建设报、先驱报、天津卫视等对“同仁堂”品牌的部分报道网页等光盘证据表明,异议人对该“同仁堂及图”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与该件美术作品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造型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相似,已构成实质性近似。上述美术作品作为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并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且在中国市场已为相关公众知晓,被异议人有接触到该作品的可能。因此,被异议人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404487号“优仙补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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