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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525094号“云吾良 酒YUNWULIA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18:58第64525094号“云吾良 酒YUNWULIANG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317号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白志辉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白志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4525094号“云吾良 酒YUNWULIA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云吾良 酒YUNWULIA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苹果酒;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28847号“五粮”、第39199409号“五良液”、第3467940号“五粮液”、第160922号“五粮液WULIANGY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含水果酒精饮料;果酒(含酒精)”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之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525094号“云吾良 酒YUNWULIA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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