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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488788号“蓝月岛LANYUEDAO”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17:59第65488788号“蓝月岛LANYUEDAO”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461号
异议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卿红梅
异议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卿红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第65488788号“蓝月岛LANYUED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蓝月岛LANYUEDAO”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5821号“蓝月亮”、第15597196号“蓝月亮 机洗神器”、第15781319号“蓝月亮 机洗神器”、第16118351号“蓝月亮 机洗神器”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室外广告;进出口代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推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税务申报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中文汉字部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蓝月亮”文字组合相近,其主体特征和外观表现形式近似,整体差别细微,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它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洗涤剂;抑菌洗手液;厕所清洁剂”商品上的“蓝月亮”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差异显著、无密切关联性,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488788号“蓝月岛LANYUEDAO”商标在“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推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税务申报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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