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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501306号“蓝月岛LANYUEDA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17:53第65501306号“蓝月岛LANYUEDAO”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458号
异议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卿红梅
异议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卿红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第65501306号“蓝月岛LANYUED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蓝月岛LANYUEDA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衣液;化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8134号“蓝月亮及图”、第1775333号“蓝月亮及图”、第6563370号“蓝月亮”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抑菌洗手液;洗涤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中文汉字部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蓝月亮”文字组合近似,其主体特征和外观表现形式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引证商标予以扩大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501306号“蓝月岛LANYUEDA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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