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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992551号“华佗佗仁堂”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14:55第63992551号“华佗佗仁堂”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5375号
异议人: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大药谷药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大药谷药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992551号“华佗佗仁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佗佗仁堂”指定使用于第32类“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苏打水;果昔;酸梅汤;乳清饮料;大豆为主的饮料(非奶替代品);果子粉;植物饮料;矿泉水(饮料);起泡饮料用锭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0962号“华佗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药品(出口产品)”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64316号“华佗及图”、第8734555号“华佗龙HUATUOLONG”、第16918290号“华佗响声”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汽水;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汉字“华佗”,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992551号“华佗佗仁堂”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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