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449986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12:49第64499867号“图形”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066号
异议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芈德高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桔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芈德高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449986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2类“屋顶毡用涂料(油漆)、涂料(油漆)”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24749号“德高DAVC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筑路或铺路材料、建筑灰浆”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610988号“派丽德高”商标、第18433967号“德高星享家”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涂料(油漆)”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42588号“DAVC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刷墙粉”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设计、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损害其著作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49986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