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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090877号“DFZ”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06:53第63090877号“DFZ”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6217号
异议人: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鳍康宝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鳍康宝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5期《商标公告》第63090877号“DFZ”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润滑剂;工业用油;燃料;矿物燃料;工业用蜡;蜡烛;清扫用黏结灰尘合成物;电能”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82278号、第4399320号“DFM”、第3332607号、第18684024号“DFM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类“工业用油、润滑油、传动带用蜡、电能”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和整体外观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有力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090877号“DFZ”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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