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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771385号“姿素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04:57第63771385号“姿素华”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7165号
异议人:厦门姿素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天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雄南
异议人厦门姿素华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雄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3771385号“姿素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姿素华”,指定使用于第35类“张贴广告;货物展出;工商管理辅助;广告;电视广告;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494777号、第42503063号、第42495077号“姿素华”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非医用洗浴制剂;洗面奶;去污剂;香精油;美容面膜;化妆品”、第5类“人用药;杀菌剂;医用阴道清洗液”、第10类“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诊断设备”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及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或与之类似服务上在我国在先使用“姿素华”商标或与之近似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也不能证明异议人商号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其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771385号“姿素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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