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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08982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03:15第63089822号“图形”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6220号
异议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御众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御众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5期《商标公告》第6308982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2类“无酒精果汁;果汁;果汁冰水(饮料);无酒精饮料;果昔;植物饮料;豆类饮料;水果制茶味软饮料;汽水”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42969号“图形”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果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图形中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形式、设计手法、整体外观上相近,若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认为二者间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超人》系列电影介绍、相关报道、中国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关于“SUPERMAN”、“超人归来or Superman returns”的中文文献《检索报告复印件》、美国版权局出具的“SUPERMAN STYLE GULDE 2001”、“SUPERMAN ANIMATED SERIES STYLE GUIDE”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材料表明,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已经通过创作完成“S图形”这一美术作品取得著作权。被异议商标图形中与异议人该美术作品在构图设计、表现手法上相近,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且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表明该美术作品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在我国经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存在知晓和接触异议人作品的可能性。因此,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许可,将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作品近似的图形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侵犯了异议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有力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08982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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