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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037837号“CUTE MONSTE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02:39第64037837号“CUTE MONSTER”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6014号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荣靠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对被异议人周荣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4037837号“CUTE MONST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UTE MONSTER”指定使用于第21类“塑料制饭盒;水壶”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624449号“MONSTER”商标、第53624457号“MONSTER ENERGY”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1类“瓶;玻璃杯(容器)”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部分文字“MONSTER”,且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双方商标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关联,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037837号“CUTE MONSTE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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