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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012682号“嘿衣库”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59:09第64012682号“嘿衣库”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5976号
异议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徐晓倩
异议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晓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4012682号“嘿衣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嘿衣库”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12402号、第25276221A号、第45391180号、第49229593号、第3012407号“优衣库”商标、第48208827号“优衣库YOUYIKU"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橱窗布置”等服务。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主张对其第3012401号、第12821807号“优衣库”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未能就此提供充分的证据,故其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012682号“嘿衣库”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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