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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209959号“GEONAV”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58:54第64209959号“GEONAV”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5950号
异议人:阿尔法康麦克斯贸易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蓝海通途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尔法康麦克斯贸易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蓝海通途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4209959号“GEONAV”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EONAV”指定使用于第9类“耳机;电话耳机”等商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相关媒体报道、异议人品牌公司官网宣传推广信息、2018、2019年广州参展资料及翻译信息、2017年至2021年部分贸易往来证据及翻译件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在中国在“耳机;电话耳机”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通过对“GEONAV”商标的在先使用使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此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明知异议人商标的存在,仍恶意抢注被异议商标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对此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209959号“GEONAV”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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