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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128723号“华佗佰林通”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58:32第64128723号“华佗佰林通”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5859号
异议人:苏州医疗用品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蔷叶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苏州医疗用品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蔷叶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4128723号“华佗佰林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佗佰林通”指定使用于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眼科器械”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9539号、第339711号“华佗牌及图”商标、第1108026号“华佗及图”商标、第9710411号、第58627719号“华佗牌 HWATO及图”商标、第34468894号“百年华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0类“缝合针;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华佗”,且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医疗器械和仪器;眼科器械;医疗器械;牙科设备和仪器;理疗设备;医用冷敷贴;避孕套;假肢;矫形用物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奶瓶用奶嘴”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128723号“华佗佰林通”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眼科器械;医疗器械;牙科设备和仪器;理疗设备;医用冷敷贴;避孕套;假肢;矫形用物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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