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4290093号“白度 WHITENES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58:13第64290093号“白度 WHITENESS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4422号
异议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科
异议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4290093号“白度 WHITENES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白度 WHITENESS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1类“牙刷;牙及牙床清洁用吸水器”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50413号、第32964607号、第37346892号“百度BAIDU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1类“梳;刷子”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并对其知名度加以考量,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290093号“白度 WHITENES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25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