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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866831号“KIA360”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57:57第51866831号“KIA360”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6479号
异议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起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起亚株式会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51866831号“KIA360”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IA360”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市场营销;广告代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541585号、第17579476号“360”、第18862280号、第17579247号“360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点击付费广告;价格比较服务”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的“360WWW.360.CN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无密切关联,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具有一定差异,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复制、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866831号“KIA360”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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