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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334393号“RUIY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57:24第64334393号“RUIYA”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110号
异议人:深圳市华颢电子通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三睦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华颢电子通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三睦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4334393号“RUIY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2类“汽车座椅扶手;汽车门把手;汽车内饰件;挡泥板(汽车用);汽车专用车罩;车载水杯架;汽车专用座椅套;车辆内装饰品;汽车车衣;车用遮阳挡”商品上。 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并提供了如下证据:异议人持有及其通过关联公司实际持有的包含被异议商标在内的多件商标、异议人与其关联公司的实际控股关系及异议人处理其商标的授权书、被异议人法人与异议人的劳动协议、被异议人法人与异议人的离职协议、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日本店铺在被异议人法人任职期间对被异议商标的使用、网络销售图片、订单详情等。在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可以证明,被异议人与异议人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关系。被异议人对异议人及其商标理应知晓,却将与异议人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的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于与异议人实际经营的产品具有一定关联性的商品上,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易导致消费者误认,损害异议人合法权益,且被异议人还申请了“LFOTPP”、“CDEFG”、“GAFAT”多件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文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此种行为难谓巧合与正当,被异议人亦未在本案中对上述事实做出合理解释,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334393号“RUIY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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