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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020272号“EDMUNDBUHLE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57:05第64020272号“EDMUNDBUHLER”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3654号
异议人:布勒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泛特(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布勒公司对被异议人泛特(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4020272号“EDMUNDBUHL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DMUNDBUHLER”指定使用于第7类“农业机械;印刷机器”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43466号“BUHLER及图”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54121号“BUHLER GROUP”商标、第1479930号“BUHLER及图”商标、第1480327号“BUHLER”商标核定使用于第7类“机器组件(机器部件);机器小零件(机器部件)”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另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其中包括“TUDOR及图”、“LOCTITE”、“URREA”、“BROWN&SHARPE”等,且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主体部分文字“BUHLER”,且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双方商标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关联,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020272号“EDMUNDBUHLE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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