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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957112号“SALWATAIE. FEIIGAN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56:24第66957112号“SALWATAIE. FEIIGANO”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789号
异议人: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赵梅
异议人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7期《商标公告》第66957112号“SALWATAIE. FEIIGAN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ALWATAIE. FEIIGANO”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9146号、第317747号、第16551787号“SALVATORE FERRAGAMO”商标,在先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72785号“SALVATORE FERRAGAMO”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衣服、服装、服装制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和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另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如:“TDD'S”、“CK”、“CUGGL”等。上述事实可以印证被异议人具有抄袭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957112号“SALWATAIE. FEIIGAN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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