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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701416号“番茄表情”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50:30第61701416号“番茄表情”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4215号
异议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古兰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麦田在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古兰家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4期《商标公告》第61701416号“番茄表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番茄表情”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工商管理辅助;市场营销;人员招收”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340443号“番茄”、第37717252号“番茄说”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914694号“番茄畅听”商标、第37788624号“番茄说”商标以及在先申请的第54372116号“番茄小说”商标等核定或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均含有“番茄”,且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被异议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其为异议人的系列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701416号“番茄表情”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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