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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186978号“黔珍爽”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47:29第65186978号“黔珍爽”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788号
异议人: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张筠荧
异议人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筠荧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5期《商标公告》第65186978号“黔珍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黔珍爽”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857263号“黔珍”、第8204406号“珍酒”、第8133762号“珍”、第1715235号“珍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青稞酒;白兰地”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187520号“封坛珍酒”、第56346271号“珍酒庄园”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包括第35类“广告策划;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珍”,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186978号“黔珍爽”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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