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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774303号“荣和九福”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43:04第65774303号“荣和九福”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1740号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荣和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邓声端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荣和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邓声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5774303号“荣和九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荣和九福”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黄酒;烧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71665号“荣和及图”、第5513193号“荣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饮料);黄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含有异议人引证商标“荣和”二字,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774303号“荣和九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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