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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768892号“FORTE PHARM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40:33第57768892号“FORTE PHARMA”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4218号
异议人:复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长阳范必伍商贸行
异议人复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长阳范必伍商贸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57768892号“FORTE PHARM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ORTE PHARM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消毒剂;净化剂;动物用膳食补充剂;杀虫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94113号“复地FORTE”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经纪”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及对象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不动产管理”服务上的“复地FORTE”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关联性较弱,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768892号“FORTE PHARM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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