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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084547号“麦卡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37:37第63084547号“麦卡伦”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6061号
异议人:代表人:麦卡伦酒厂
共同申请人:爱丁顿洋酒(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省西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麦卡伦酒厂、爱丁顿洋酒(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省西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5期《商标公告》第63084547号“麦卡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卡伦”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9类“水果蜜饯;脱水菜;芝麻油;食用葵花籽油;食用菜籽油;食用油;食用橄榄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651145号、第32243222号“麦卡伦”、第58774122号“THE MACALLAN”、第1498553号“MACALLAN”、第32600763号“麦卡伦璀璨•黑”、第16407084号“麦卡伦苏格”、第16406696号“麦卡伦斯贝塞”、第16406690号“麦卡伦皓钻”、第20893305号“麦卡伦蓝钻”、第26028291号“麦卡伦灿金”、第32591998号“麦卡伦璀璨”、在先申请的第58796332号“麦卡伦”、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97229号、第1548238号“MACALLAN”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分别为第16类“纸板箱;包装用纸板制纸箱”、第18类“公文箱;钱夹”、第29类“食用海藻提取物;加工过的槟榔”、第31类“酿酒麦芽;啤酒花果穗”、第33类“威士忌;开胃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630850号“THE MACALLA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水果蜜饯;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干食用菌;豆腐制品”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外观上区别明显,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也未能证明其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关的行业领域内,通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亦未侵犯其商号权。 本案中,异议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第33类“含酒精饮料(不包括啤酒)”、“威士忌酒”商品上的“MACALLAN”“麦卡伦”商标给予扩大保护,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上述主张。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084547号“麦卡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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