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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130464号“净兰春 JINGLANCHU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30:38第64130464号“净兰春 JINGLANCHUN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5260号
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贾挺挺
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贾挺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4130464号“净兰春 JINGLANCHU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净兰春 JINGLANCHU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洗洁精;擦鞋膏;研磨材料;香料;化妆品;牙膏;香木;宠物用除臭剂;美容面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754749号“晶兰春”、第11958397号“剑兰春”、第47405334号“窖兰春”、第1047165号“剑南春”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黄酒;果酒(含酒精);烧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96637号“剑南春”、第4060132号“剑南”、第900398号“JIAN NAN CHU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去渍剂;擦鞋膏;研磨剂;香料;化妆品;牙膏;熏料;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异议人注册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的“剑南春”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构成区别显著,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洗面奶”等商品与上述“白酒”商品差别较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应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淡化其引证商标显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或消费者混淆误认并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130464号“净兰春 JINGLANCHU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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