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1558930号“普瑞纳”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30:13第61558930号“普瑞纳”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7787号
异议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白云区均禾领宠宠物用品商行
异议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白云区均禾领宠宠物用品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4期《商标公告》第61558930号“普瑞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人在第3类“动物用化妆品;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宠物用除臭剂”、第5类“兽医用药;动物用洗涤剂(杀虫剂);杀虫剂;中药袋;宠物尿布”等商品上提出被异议商标“普瑞纳”的注册申请,第3类上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异议人在第3类商品上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在第3类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2026号“普瑞纳”、第4808410号“普瑞纳”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动物食品;宠物食品;宠物栖息用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普瑞纳”商标、“PURINA”商标进行了推广和使用,并在宠物食品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鉴于异议人引证商标非固定搭配词汇,具有较强显著性,被异议人申请与之文字组合相近的商标难谓巧合,被异议人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为其独创设计。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违反了民事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仅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亦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558930号“普瑞纳”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
